(湘教通[2007]181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各市州教育局,各级招生考试机构:
为了进一步维护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创造公开、公正、公平、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招生工作环境,保障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促进我省高等学校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如下:
一、高等学校招生宣传要遵循真实、准确、全面的原则。要如实地向社会宣传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录取规则、助学措施、收费标准和颁发毕业证书种类及名称等相关内容;学校不得以“专升本”、未经批准的“国际合作办学”以及“负责推荐工作”等违规承诺吸引生源;未经省教育厅审核的招生宣传资料不得向社会公布。
二、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按计划招生。严禁高等学校无计划招生和超计划招生。
三、严禁高等学校游离于招生管理体制外的招生行为。招生学校招收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审核录取的新生,一律不予学籍电子注册。
四、严禁高等学校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生源和介入招生录取工作。
五、严禁高等学校有偿招生、接收已被其他高等学校录取的尊重入学,在未经省级的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前发放所谓预录通知书。
六、高等学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新增收费项目。禁止高等学校收取所谓“点名录取费”、“降分录取费”等乱收费行为。
七、对高等学校违规招生行为,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视其情节轻重,对学校及主要负责人追究相应责任,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扣除下年度招生计划等处理;对违规招生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高等学校,给予暂停招生的处理,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作出行政警告或撤销领导职务的处分。
八、严禁高等学校和招生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招生谋取不正当利益,一经发现,从重查处。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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