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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招投标活动,加强建设工程及设备物资采购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和设备物资采购质量,降低办学成本,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系部、处室、资产经营公司的基建、维修工程、设备物资采购、资产处置与服务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使用学院预算资金或部门自筹资金,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施工合同、50万元以上的设备物资采购合同和单项合同估算价虽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合同都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提前二个月通过学院招标办公室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凡使用学院预算资金或部门自筹资金,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施工合同、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设备物资采购合同和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租赁、服务合同都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通过学院招标办公室进行招标,具体项目如下:
1、教学、科研、生产、医疗用仪器设备的采购。
2、教材、图书、学习用品的批量采购。
3、办公设备、家俱、消防器材的批量采购。
4、各项物资材料(含药品、福利性物资、军训服装等)的批量采购。
5、基建、维修工程。
6、对外经营性门面、超市等租赁、服务项目。
7、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出版印刷等项目。
8、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单件或者闲置、废旧设备、物资的批量变卖处置。
9、招投标领导小组认为必须进行招标的其它项目。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管理。
第五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投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院设立招投标领导小组、招标办公室、专业招标小组和招标专家库。
1. 学院招标领导小组由有关院领导、后勤管理处和学院办公室、纪委、财务处、监审处、教务处、资产经营公司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招标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学院年度招标计划、项目的审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招标标底和中标单位的审查批准。
2. 招标办公室设后勤管理处,负责全院年度招标项目和计划的编制、报批,负责学院招投标办法、规程的制定,负责各专业招标小组招标方案的审定,负责开标前标书的保管,负责招标会议的组织和安排,负责招投标资料的归集,并将有关中标资料作为固定资产资料归集入档,负责招投标纠纷、投诉的受理,负责年度招投标工作的总结和汇报,负责学院招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 成立基建、教学物资与经营服务(含工厂)三个专业招标小组。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财务、院办、监审、相关专家、职工代表组成,专业招标小组负责年度招标项目、计划的编制并报招标办公室,负责本专业招标方案的拟定,确定投标或邀标单位并组织必要的考察,参与项目的开标和评标。
4. 招标专家库由学院各相关专业专家和主管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专家和法律顾问参与。专家库中的专家由各专业招标小组推荐,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各专业招标小组专家负责招标项目的技术论证和标书技术条款的拟定,并对技术论证结论负责,招标时招标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相关项目的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可根据各专业招标小组的实际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增补和更换。
第三章 招 标
第七条 学院招标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专业招标小组根据学院财务计划、年度招标计划和使用单位需求,提出招标立项申请,拟定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草稿),报招标办公室审批;
2、凡按国家规定需要实行招标代理的,须提前两个月报招标办公室,由招标办公室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3、凡学院自行组织的招标项目由招标办公室发布或委托专业招标小组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4、招标办公室组织投标人资格预审;
5、招标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市场调查和考察;
6、招标办公室提出入围投标法人名单,报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7、招标办公室收取和保管标书;
8、招标办公室组织开标、评标会议,确定中标单位;
9、专业招标小组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按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报相关部门会签、存档。
第八条 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政府招标方式的。招标公告应当在新闻媒体、代理机构网站发布。
凡学院自行组织的招标项目,招标办公室应当在学院校园网和校务公开栏发布招标公告,并向3个以上具备投标资质、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九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规模、数量、质量、资金来源;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工期或者供货、租赁期限;
4、取得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或者供货、生产能力的要求;
7、招标、使用单位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情况。设标底的招标项目,投标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三个,不设标底的招标项目,投标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五个。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专业设备和项目,经招投标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比照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询价、比价、竞价后采购、施工。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地点。招标办公室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 禁止投标人进行串通投标报价,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串通投标。
第五章 结 标
第十五条 结标按开标、评标、中标三步进行。
第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办公室组织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标办公室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评标由专业招标小组、学院监督部门、使用部门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 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完成后,应当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九条 评标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所有工作人员不得对投标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中标候选人推荐的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办公室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根据国家招投标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办公室与使用部门要按照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和中标单位投标书的承诺及时与中标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内容不得对招标要求和投标承诺进行实质性修改。由于项目变更需要变更合同的,要报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后勤管理处不予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财务处有权拒绝付款。对有令不行,造成经济损失者,要追究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与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泄露标底或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情况的,视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要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二十四条 招标、评标工作人员和使用单位相关人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除没收收受的财物、取消担任评审成员的资格外,对有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应调离其工作岗位,给予行政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采取向招标或者评标工作人员行贿等行为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因此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办公室提出异议或者向学院纪委、监察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校内部门参加投标的,在资格审查上可予以优待,其他事宜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自筹经费的维修项目和物资采购,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0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