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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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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院学生治安安全管理规定
日期: 2008-05-15      信息来源: 学生工作处      点击数:

为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管理,维持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一、辅导员必须经常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全体学生必须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做合格的公民。

二、加强政治学习,不准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准阅读、传播反动、淫秽书刊,不准赌博,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三、自觉维护社会及校园的治安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四、增强自身道德修养,遵守社会公德,讲文明礼貌,讲诚信。不打架斗殴,不激化矛盾,同学间有纠纷应报告老师妥善处理解决。

五、提高警惕,注意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发生,不准在教室、寝室点蜡烛和在过道焚烧纸张生火等,不准藏匿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不准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炮竹,注意锁好门窗等,发现可疑迹象及时报告。确保学校和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六、自觉遵守宿舍安全管理规定,不准乱拉私接电源,不准烧电炉、电热得快等,不准翻爬围墙和房顶。

七、学生活动应严格组织和审批,严禁未经许可私自外出活动(如校外溜冰等),私自到江河水库游泳,否则引发的交通、人身安全及个人纠纷等,其责任后果自我负担。

八、注意公共和个人卫生,不吃腐烂变质食物,防止食物中毒。

九、学生不得晚归、不归,严禁学生在校外上通宵网。

十、学生寒暑假必须按时回家,特殊原因不及时回家者,须征得家长同意并在系部书面备案。在校期间不得擅自离校。

十一、加强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自觉保护消防设施,发现火警及时报告并参与灭火。

十二、增强保险意识,在自愿原则下积极办理学生人身、财物的保险。

十三、对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受伤、致残、牺牲的学生学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报请政府给予荣誉称号和相应待遇。

十四、学生不许坐到教室、宿舍等的窗台上、走道、凉台以及看台的栏杆上,也不许在窗台、各种栏杆边弯腰张筋,不许在走道上打闹。

十五、学生不许攀爬各种不该攀爬的设施。

十六、学生应该遵守交通规则,横过马路要左右看,不在马路上打闹、玩耍。

十七、新生入校时必须如实向辅导员书面汇报自己的详细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特殊疾病情况,如中途有变,须及时修正,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十八、未详尽之处参照《普通高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执行。凡违反本规定的按学院相关制度处理,对违法学生移送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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